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企事业单位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