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章 公共监测第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公共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对公共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监测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