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符离集烧鸡保护与发展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离集烧鸡品牌培育、保护和运用机制。鼓励和支持符离集烧鸡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注册自有商标,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