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政、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利用省级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将殡葬服务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纳入系统规范管理。推广线上预约、远程告别、电子档案管理等智慧殡葬便民服务。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