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将政府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建设运行经费和基本殡葬服务支出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殡葬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