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使用伪造、冒用、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或者因其他广告违法活动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发布广告的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公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