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