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三节 扣除第四十四条有效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