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节 收入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