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有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一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