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有效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