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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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