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拟设代表机构、拟任代表的证明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的;(二)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代表机构进行注册或者年度检验的;(三)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