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