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第十七条有效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二)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