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二)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