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