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