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第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