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第十二条有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