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从事国际运输的不定期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办理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和安全检查等项手续,并按规定缴付费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