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运输第五十三条有效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