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第四十三条有效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