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第六条有效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研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