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履行了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免予处罚,但应当收缴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5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