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备案;

(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生产中药配方颗粒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备案。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