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医疗机构发现购进、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及时告知供货单位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或者公布电子邮件地址、电话、传真等,方便医疗机构告知相关信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