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下列药品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一)含有尚未用于已注册药品的活性成份的化学药;(二)已注册药品的活性成份用于新适应症的化学药;(三)中药和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四)中药注射剂;(五)医疗用毒性药品;(六)除变态反应原以外的生物制品;(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