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对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代表,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作出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闭会期间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接到有关机关的报告,其代表职务暂时停止执行。

第一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有关机关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一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代表被依法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知代表本人,并通知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