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应当回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代表活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代表履职情况登记、管理和激励制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