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有权直接或者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有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反映。有关单位、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以暴力、诬陷、威胁等方式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反馈代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