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