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调动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告知代表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