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