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提议应当写明调查的对象、问题、内容和要求,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