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二十二条有效质询案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答复的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大会主席团可以授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