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有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或者部门间合作机制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定或者机制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