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第三十一条有效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