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激励机制,对促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经理人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贡献的技术经理人和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按照规定给予激励。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强化示范效应。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