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二条有效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