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