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第四十一条有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