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有效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