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