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第九条已修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