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第六条已修改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