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