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第十三条已修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