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七条有效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