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