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